释义 |
居住权的确定: 1、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2、居住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 3、居住权不具有转让性; 4、居住权的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 5、居住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