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相关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不可以不设董事会。 一、董事会的基本形式? 董事会的基本形式:三人至十三人的公司组织机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二、公司法人主张侵害其他股东利益怎么办 公司法人侵害其他股东利益,可以依照规定起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可以不是一个人吗 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可以是一个人。我国法律对于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规定并没有严格的要求一定要是一个人或者不可以是一个人,可以说最大程度上是由公司的规章制度来决定的。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作为法定意义上的执行董事,是指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设立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作为上市公司意义上的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并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