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有独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是可以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