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吗 |
释义 | 这句话是错误的,国家强制力只能说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主要力量、最后手段,司法考试大纲中做出了解释: "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也在保证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也在保证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道德观念(moral idea),道德的主观方面。反映历史上变化着和发展着的道德关系,即人们在道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以及如何处理这些关系的行为准则。与一般的反映不同。它包含特殊的道德论证,反映的并不只是行为的本身,而是包含着行为的品格和价值。其形成不仅意味着人们要了解社会上公认的道德行为准则是什么,而且更意味着人们对它们的承认,即切实体会到它们的正确性,并内化为自己的道德需要,从而才能用来评价别人和自己的行为。它使人们的道德行为变成了真正的自觉行为,保证了人们在是非、善恶之间能够进行正确的选择。 二、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是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理论和心理的统称。包括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两部分,前者涵盖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常是自发形成的,属于法律意识的初级阶段;后者指人们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以及法制观念等,属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需经培养、教育才能逐步形成。 三、纪律观念是指人们对于纪律的认识和觉悟。它的基础内容是人们对于纪律的认知,即人们了解应当遵守什么样的纪律。不同的社会中有不同的纪律内容,因此,人们所要遵守的纪律,应当是被当时社会所推崇的为社会道德所承认的纪律。 法律依据 关于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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