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推翻法医鉴定 |
释义 | 1、可以坚持申请重新鉴定2、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3、搜集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果有效的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如果当事人发现司法鉴定结论缺乏真实性,可以积极搜集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论。 一、怎样推翻司法鉴定结论 近两年,常有慕名而来的当事人,甚至还有同行向我咨询,怎样才能推翻一份不真实的司法鉴定结论。对这一问题,可以说我也是在办案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方法,在此我贡献给大家,以使真实、合法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真实能起到诉讼证据的作用,为法院公正司法提供可靠的证据。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有四个法条,即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对这四个法条进行“细嚼”后,才能找出鉴定所存在的问题,也才能说服法官不采信不真实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对这一法条,应重点注意第(二)项“委托鉴定的材料”、第(三)项“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第(四)项“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对“委托鉴定的材料”应从提交的程序及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对“三性”提出异议,一定要举出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法官对你只有主张而无证据予以支持的说法是不会采信的。我在代理诉讼案件中常遇到有的同行只是“空口提出反对”,未提出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最终导致他的主张不被法官所采信。对“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应重点审查其“依据”,从法律逻辑上说,这就是审查其“前提”,看“前提”是否真实、是“全称量词还是特称量词”。“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应审查其逻辑推理是否正确,主、谓项使用的是“全称还是特称”,审查其是否违背逻辑推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从该法条表明,第一,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 第二,一方当事人对对另一方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证据(证明违背证据的“三性”),二是足以反驳。只有具备了这两个条件,法院才可以准许重新鉴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和对于案件定性的参考作用决定了其重要性,而正确的司法鉴定更是可以对案件起积极有效的作用的。在被告人或司法鉴定涉及的判决结果上,如果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就应该提出复议或推翻。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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