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看世界杯赌球开设赌场罪 |
释义 | 卡塔尔世界杯开幕,也是全世界赌球的狂欢。我国也不例外,可以预见开设赌场罪的案件在世界杯周期会大幅增加。 开设赌场,想象式局面是工作场所金碧辉煌、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工服至少也是西服墨镜的犯罪集团。但因为司法解释将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视为开设赌场,而拥有代理账号通常就视为担任代理,只要有一位赌客通过该代理进行投注就视为接受投注,至此一对一的开设赌场罪就成立了。 显然这与一般人的认知差距巨大,开设赌场罪的刑罚也是非常重的,入罪没有金额门槛,上来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通常是以抽头渔利数额(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120人以上)等角度进行判断,达到其一即可,且是累计计算。 累计计算对于传统、线下聚众赌博行为,几乎没有实际意义,大都只能按照抓获现场的赌资和抽头情况进行评价,但网络赌博犯罪的取证特点是,侦查人员会进入赌博网站的操作系统、或对登录设备进行全面恢复,获取全部抽头渔利和赌资数额累计的历史记录,这将很容易使累计金额超过情节严重的标准,达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条件。 举一例子,某代理只有一位赌客在此投注,实际投入仅1万元但反复下注,每次都下注1万元,但都是先赢1万后输1万,如此往复32次,网站抽水暂不考虑,则该赌客不输不赢,账户只有本金1万元,但系统会显示该赌博网站代理累计接受投注赌资为32万元,已经达到情节严重。 上述例子是极端化的情况,但说明的问题是基于网络赌博案件证据特点,赌资数额累计所反映的情况可能与实际上赌客投入的赌资有较大差距。在反复投注都被累计计算为赌资的情况下,对该罪的严厉打击进一步被拔高。 实践中,大量网络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栖身境外,被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的更多是赌客获得代理账号之后再拉三五好友的小代理,代理账号下只有一位赌客也被定罪处罚的也屡见不鲜。 这些被告人会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有一定认识,但更多是在赌博违法性的认知中,很少会意识到这是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同样的情况在实体赌场中也会存在。开设赌场罪是在赌博罪基础上增设的,可以理解为规模化的聚众赌博行为,刑期设置也是远高于赌博罪。 什么是司法解释中不以赌博论处的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无罪),什么是赌博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3年以下),什么是开设赌场(5年以下或5至10年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的判断非常简单化,赌资和抽头渔利数额可能成为判断的根本。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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