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的吸收合并流程是怎样的 |
释义 | 如果是两家上市公司的情况下程序如下: 1、上市公司停牌,确定中介机构,与证监会进行沟通,公告预案 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就吸收合并事宜的相关方案与证监会上市部进行沟通,待沟通同意后,召开董事会公告预案。 在预案中需明确的事宜如下: (1)确定转股价格(以董事会通过本次吸收合并事项之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确定) (2)合并方及被合并方异议股东的保护 合并方的异议股东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以书面形式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 被合并方的异议股东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2、预案公告后的六个月内召开董事会公告草案。并召开股东会,就草案进行表决,同意后,申报证监会。 3、股东会决议后,合并双方就债权人的利益: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程序,并且将根据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其另行提供担保。在前述法定期限内,相关债权人未能向合并方及被合并方主张提前清偿的,相应债权将自吸收合并完成日起由吸收合并后的合并方承担。 4、证监会审核通过后实施。 一、挂牌公司如何分立 挂牌公司分立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 此与公司合并类似。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应当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安排外,特别应妥善处理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 2、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 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上所称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会议决议方式决定。股东会决议通过方案时,特别要通过公司债务的分担协议,即由未来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担原公司债务的协议。为了保证分立方案的顺利执行,应当同时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该授权包括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分立申请、编制其他相关文件等事项。 3、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股东会授权后,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 此与公司合并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则在本质上相同,即公司分立应以政府批准为前提。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 5、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债权人保护程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序:在分立决议做出后的10日内,将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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