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是要明确交易标的的情况。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一般会重点对设备的名称、型号、价款及其他费用等情况进行比较明确的约定,但有时会对标的物的情况约定的不够明确。 交易双方就要对标的物的范围及所包含的附属部件进行明确约定,这样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就有明确的主张依据。 二、是票据的开具。开具发票是接受价款一方的法定义务。一般的交易双方可能更注重的是对于合同款项支付时间的约定,而常常忽略对于发票开具的时间和条件的约定;但票据的交付也往往会导致双方产生纠纷,尤其是工程机械行业,因其付款周期长,票据开具时间的不确定性更容易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