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 矿业权基本概念: 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自然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具有排他的完全的权利,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为了保证矿产资源的可利用性,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利用,国务院必须将对矿产资源的一定权力下放,由此产生了矿业权制度。矿业权是指由国家相关部门授予的、在规定期限内对规定区域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由此可见,矿业权的本质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依法对特定的矿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综上所述,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