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解婚姻 |
释义 | 调解婚姻一般是双方当事人不愿意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婚姻中出现的纠纷,而已较为平和的方式解决婚姻纠纷的方法。调解一般可以有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法院调解即诉讼中调解,诉讼中法院可以就婚姻中的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做出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达成,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即不通过法院经调解委员会双方就婚姻问题达成调解,但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事后不愿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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