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改革的阻力 |
释义 | 法律分析:地方政府机构人员分流的回旋余地小。国务院机构改革对分流人员通过安排做稽查特派员和助理,到直属事业单位或社会其他事业单位任职,较为顺利地将原有机构人员精简一半。而地方政府下属单位相对少,分流渠道窄,吸纳空间小,这成为了地方机构改革的瓶颈制约。行政组织法制不健全。历次机构改革都是在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的情况下,由中央领导人提出,然后自上而下进行行政推动,随着时间推移、困难增多、热情渐减,没能适时地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使得成功的经验不能通过修正、补充上升为法律稳固下来,这是导致政府机构、人员事后反弹的重要原因。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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