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学习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加强自我防护,组织动员党员和教职工切实做好返校各项准备工作。 2.宣传疫情防控中涌现出的优秀党员先进事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于担当、积极作为。 3.开展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政策法规、党务知识宣讲,强化理论武装。 4.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着力把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 5.其它符合部门实际、便于组织实施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