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管理制度。一个国家的繁荣昌盛依靠教育的发展,而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新时期教育转型,提高教学质量,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所在,是提高教师综合素质、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促进校风、班风、学风、教风好转的有效途径。中国公民在各地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