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初提出是为了处理同邻国和新兴民族独立国家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于1953年底由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代表团时第一次提出,是在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得到中国、印度和缅甸政府共同倡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列名义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