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要确认货物丢失或损坏事实、时间、价值等 二看是否有运输合同、托运签收单,货物明细,如有,看运输合同、托运签收单等的约定,有约定则依据约定赔偿无,则托运人需要另行举证证明托运事实及货物价值,以及注意托运单中或背面是否有托运合同、最高赔付约定及是否签字认可 三看是否由保险公司承保,有则走保险理赔 四一般商业货运公司与邮政货运有区别,邮政法规定了邮政最高赔付标准,但一般商业货运虽说有的在托运合同中约定了最高赔付标准,但适用的主要是民法典,在如托运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托运货物价值及远远大于最高赔付标准时,则可主张实际损失价值。依据司法实践,不乏得到法院支持案例 五如是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托运,则需注意货物风险转移时间,运费的承担主体等 六建议托运人托运贵重物品或价高物品,尽量投保,并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物流公司托运,并一定注意办理好托运手续及保留相应凭证,一旦发生货物丢失或损坏,及时收集保留相关证据,以尽可能避免损失或减少风险。 一、货物运输合同损失谁来承担 我国法律对货损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三类免责情况的,便要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货损向承运人主张索赔时,其只需要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运以及货损发生的事实,而无须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具有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行为;只要承运人无法证明民法典该条规定的三类免责情形的存在,承运人就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规定出需要运输的标的恶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恶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支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恶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城晕,然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