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失信惩戒机制是由信用市场各授信主体共同参与,以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记录为依据的,通过 信用记录和 信用信息的公开,来降低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程度,约束社会各 经济主体信用行为的社会机制,是信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作用就是经济手段和道德谴责手段并用,惩罚 市场经济活动中失信者,将有严重经济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从市场的主流中剔除出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