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解除委托合同方式如下: 1、根据双方的意愿解除合同。当委托人出现不可抗力、预期违约、延迟履行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和其他法定情况时,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没有理由,只要委托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意思,委托合同也可以解除。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不能归责于此事由。因为委托合同的建立是基于双方的相互信任,如果这种信任动摇,委托合同将失去生存的基础;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得另有或者终止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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