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家秘密的载体的显著位置标注应标注“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密级★解密条件”。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