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的处罚裁量基准 |
释义 | 1.具体违法行为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人员) 2.法定幅度和种类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3.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4.处罚基准 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处罚1000元 一般在有限速规定水域,船舶存在违反相关航速限制规定,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及以内的行为或其他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行为,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处罚2000元 较重在有限速规定水域,船舶存在违反相关航速限制规定,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以外的行为,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处罚3000元 船舶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处罚4000元 严重船舶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罚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处罚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处罚裁量基准 1.具体违法行为 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2.法定幅度和种类 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3.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4.处罚基准 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处罚3000元以下 一般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处罚3500元以上 较重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处罚5000元以上 严重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罚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75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这里就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两个情况做了一些介绍,当然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远不止这些内容,它包括了许多海上的各种可能的违反行为并详细的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标准,这为依法进行海事行政处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能够更好地维护海上贸易的正常进行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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