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已经使用的本市城镇户口,尚未到达退休年龄的非在编人员,一时清退有困难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单位应通过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为非在编人员代为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并由代办机构所在的区、县社保中心专门为非在编人员建立帐户。非在编人员养老保险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 1998年12月前单位已使用且目前仍继续使用的非在编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市历年的有关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后非在编人员按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按规定建立了养老保险帐户的非在编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符合退休条件的,按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上述内容来源于网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网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