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证可以变更户主吗 |
释义 | 土地证可以变更户主。 需要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过户的手续: 1、买卖双方当事人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2、携带村委会证明及村委对现土地使用者的资格审查意见等有关证明文件、材料; 3、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性: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界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在现行规则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宅基地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以及宅基地初始取得的无偿性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是妥适的;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界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界定“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住房、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 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 综上所述,需要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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