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托育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托育机构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需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托育机构场地证明、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备案;如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托育机构在登记信息变更或注销后,应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修改有关信息。 法律依据:《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第四条 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