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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事业编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的区别
释义
    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的主要区别
    第一职能方面,简单来说如果有收费职能,实际情况中不管有没有收费,都是公益二类,如果没有收费职能的话,就是公益一类,因为公益一类都是由政府指定和供养的,我也没有收费职能。
    第二拨款方面,公益一类通常是全额拨款,也就是财政全额供给。如果是差额拨款,一般都是公益二类。
    第三参公方面,公益二类不参公,如果出现了这就意味着是违规的。公益一类是大多数的单位参公,不过不是全部。
    一、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指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长远举办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功能特点,划分为两种类别: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二、公益一类指的是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单位或机构。属于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业务活动的宗旨目标和内容、分配的方式和标准等由国家确定,不具有收取费用和从事运营行为的资格,其经费需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撑,即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工资由政府财政统一发放,收入固定。
    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并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
    2、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
    3、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需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政府予以支持,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并且主要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可自主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并依法取得服务收入,其服务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完成规定任务的基础上,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公益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财政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相应补助。
    四、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和二类的区别:
    1、从职能看,一类完全由政府指定、政府供养,其职能不能或者不宜由市场供给,完全没有收费职能,不具备收取费用和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二类则是全部或者部分具备收费职能,可以收取服务费用。
    2、从财政供给方式来看,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大多都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二类通常都是政府资助其中的一部分,或者是开展一些经营活动来获取经营性收入。
    3、从参公不参公看,公益一类一般大多数单位都参公,但肯定不是全部。但公益二类则是全部不参公,如果有参公的公益二类,肯定是违规操作。
    4、从工资构成来看,执行职能工资,多半是公益一类,执行职称工资,多半是公益二类。
    5、管理中的限制不同,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不能进行经营活动。二类可以开展一些业务活动获得收入。
    6、服务范围不同,事业单位公益一类通常进行基本公益服务。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三、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8.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9.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结合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做好统筹谋划,形成常态化机制,务求取得实效。地方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措施,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开展考核评估。地方各级政府要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公开评估结果。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督问责。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激励约束,建立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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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4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