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缺一不可,印泥为红色,印章必须清晰,印章模糊只能将本张支票作废,换一张重新填写重新盖章。盖上银行预留印鉴(一般是财务章、法人章),正面和反面都需要盖章。 现金支票有效期: 支票的有效期是10个自然日,从签发支票的翌日开始算起,6.23开的支票,7.3是最后一天向银行作提示付款。 由于支票是代替现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有效期较短。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支票特点: 1、使用方便,手续简便、灵活;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 3、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