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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预付卡”变成“礼品卡” 顾客挑战当当网格式条款
释义
    原告刘女士诉称,2008年,原告从被告**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500元人民币的“荣誉顾客卡”,卡号为ddb0801a452979923400,该卡性质为预付卡。2009年2月,原告在当当网购买图书时欲使用该卡,却发现无法登陆,网络购买界面显示:“当当礼品卡无效”。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使用卡内金额购买商品,被告均以“该卡已经到期,公司规定预付卡到期,余额不退”为由拒绝。
    原告刘女士认为,自己与当当网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关于该预付卡的相关条款是商家单方面规定的,并没有与原告进行过协商,所以该预付卡应当属于格式条款,而且该预付卡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免除了商家当当网的责任,违反了《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条款应当无效。而且,该预付卡虽然规定了有效期限,但是该有效期限仅仅是指在该期限内可以在网上购买图书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卡即作废,但是卡作废卡内的余额仍归持卡人所有,并不意味着卡作废后,卡内现金所有权就同时移转被被告当当网所有,现被告以卡过期为由将卡内现金据为己有,属于霸王条款。据此,刘女士将当当网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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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7:4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