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改名后曾用名会不会出现在公安局系统,还是只在户口本上出现 |
释义 | 改名后、曾用名会出现在公安局系统,也会在户口本上出现。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 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成年人改名有三个条件如下: 1、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2、理由要充分, 3、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登记条例》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民族良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宗教教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第九条 更改姓名新规定,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公民可以更改几次姓名,但是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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