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解决砂石开采与工程建设的时序问题,通常采用在用地出让前先设矿权,在土地出让前完成砂石开采利用问题。具体的程序是建设用地完成收储,实施土地平整前,由监管责任主体单位即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砂石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根据砂石资源的储量设置短期采矿权,由土地储备机构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完成土地平整以及砂石开采工作,产出的砂石资源交由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委托有资质机构评估其市场价值,以公开方式进行有偿处置,处置所得归国有。将砂石开采利用纳入土地储备前期熟化环节统一管理,以规范工业、住宅、商业等经营性用地供地前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预先处置工作。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