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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决定权和任免权的区别
释义
    法律分析: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一般分为任免、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三种形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如副秘书长、办公室(厅)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和科长,分别由省长、市长、县(区)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院和检察院依法应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其他组成人员,分别由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依法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需要由检察院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这种情况,属“批准任免”。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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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6: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