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民如何向上市公司索赔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股民通过媒体报道、上市公司公告、证券民事赔偿律师的博客等途径了解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有哪些,哪些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或财政部的处罚;2、如果股民购买过受处罚的上市公司股票,可以自己先核对一下是否符合律师公布的起诉条件,或者直接询问律师;3、股民向律师提交买卖过可起诉股票的对账单(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身份证复印件、上海或深圳证券账户复印件;4、律师收到上述材料后,帮投资者初步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如果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会免费帮股民计算可索赔金额以及应当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并通知给股民;5、如果股民愿意参加诉讼请律师帮其讨回损失,愿意支付诉讼费,律师会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状等起诉材料,股民在需要签字的材料上签字并连同需要缴纳的费用一并寄给律师;6、律师收到材料后,由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代理合同上盖章,这样委托关系就建立了。律师会将盖章的材料连同收费单据寄还给投资者,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7、在办案过程中,律师将通过网站公告或者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诉投资者案件的进展情况,待案件结案后由律师(或法院)将获赔财产转交给投资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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