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可以作为证据 |
释义 | 以下可以作为证据: 1、书证:是指文字、符号、图案等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证据。书证都是以它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2、物证:是指以其外形、重量、损害程度等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图像、音响以及电脑存储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录音、录像资料等; 4、证人证言:指的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这种陈述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5、当事人陈述:指的是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的有关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包括多种内容,其中既有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属于证据; 6、鉴定结论:指的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做出的分析性意见,如医学鉴定、会计鉴定等; 7、勘验笔录:指的是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后后做的笔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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