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东莞公积金提取方法 1、由公积金中心核准的提取,除外市户口职工离职、职工离退休两种提取类型外,其他类型的提取均需我经中心或三个办事处审核后才可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相关证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 (2)持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公积金龙卡和有效身份证等到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2、委托银行审核的提取: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离退休职工提取已全部委托建设银行审核,申请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离退休证、身份证等可直接到本市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工作调离本市、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5、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本市住房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与单位终止合同并领取失业证(本市户籍人员);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11、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12、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