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1、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的招标文件发售不得高于500元人民币,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的招标文件发售不得高于1000元人民币; 2、施工招标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文件发售不得高于1000元人民币; 3、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招标文件发售不得高于1500元人民币; 4、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招标文件发售不得高于2000元人民币; 5、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招标文件发售不得高于3000元人民币。 相关法律知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刷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当前招标文件的价格一般在200元-500元之间,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而异,且同一地区,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建议参考当地的相关法规或者官方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