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解除后还收中介费吗 |
释义 | 合同在接触之后,中介机构仍可以收取相应的中介费用。中介合同是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报酬。中介促成合同成立时,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承担。但是,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一、上海租房中介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上海市政府对于租房中介费有明确规定,以不高出所租房屋月租金的百分之七十为准,其中包含百分之七十。只要在这个限制以内,中介可以根据行情市场定位自己进行制定中介费的收取标准。 (一)现在的中介对于中介费的收取标准是租赁双方各自支付所租房屋月租金的30%到35%之间,对于租金高出一定标准额度的由房东以房屋月租金的70%全额支付中介费,而不用租客在去缴纳中介费。 (二)中介费的标准虽然是有规定的,但是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还是可以有商量的余地,如果租金很高但是没有达到标准的,可以和中介协商少支付一些,中介会帮助与房东沟通的。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二、居间报酬的费用如何计算 居间活动产生的报酬及费用应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承担: 1、一般由委托人按照中介合同的相关约定,承担委托酬劳; 2、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3、如果中介未促成合同订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行纪合同和中介合同有什么区别 1、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虽然是受委托人的托付而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但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即,行纪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而并非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行纪人要对该合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中介合同中,中介人虽然也是受委托人的托付而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但该委托所对应的合同,是委托人与相对方签订的,即,在中介合同中,委托人是合同的当事人,而并非是中介人,中介人不参与订立合同的全过程,因此也就不承担该合同的任何权利义务。 2、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委托人托付、所从事的是一项贸易活动,是一种必然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则仅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这种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并不会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后果。 3、行纪合同与中介合同虽然都规定了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或中介人支付报酬,但行纪合同中的支付报酬与中介合同中的支付报酬存在很大的不同。行纪合同中,只要行纪人是受委托人的托付与相对方订立了贸易合同,那么,无论行纪人是否全部实现了委托人的贸易目的,委托人都应向行纪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只有基于其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促成了合同成立的,才有相应的报酬请求权,且该报酬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平均负担的,但如果中介人未促成合同订立的,是不得请求支付报酬的,只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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