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名称的要求如下: 1、只能有一个名称; 2、不能与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 3、名称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4、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 5、不涉及禁止包含的内容和文字。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资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