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五病调离制度 |
释义 | 法律分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以下简称“五病”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或直接为顾客服务或供管水的工作。发现“五病”人员应及时调离并做好调离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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