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新入职的员工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卫生部门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录用。 2、在职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卫生部门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部工作。 3、员工体检后,发现患有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马上调离餐饮部。 4、卫生管理员应及时到疾控中心领取“五病”患者的《职业禁忌人员岗位调离通知书>存入档案。 5、办理“五病”患者岗位调离后,人事部门主管人员应在《调离通知书》上签字确认。6本部门办理“五病”患者岗位调离后,应在专门登记表上予以登记,并存入档案。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