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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教育局督导室有实权吗
释义
    有实权。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置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工作。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地方县以上教育督导的组织形式及其机构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地方县经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的规模及其他实际情况,确定教育督导机构的编制。
    一、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
    (二)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
    (三)组织实施的教育督导工作;
    (四)指导下级教育督导工作;
    (五)组织培训督导人员;
    (六)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二、督学的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
    策水平。  
    3、具有大学本科(县督学可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有七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业务,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的写作能力。  
    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5、身体健康。  
    专职督学要专人专职,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提名,按国家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有关部门在任命督学时应严格把关。
    凡不符合督学条件的,都不得任命为督学;凡不专门从事督导工作的,均不得占用督导人员的编制和职数。  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均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
    三、督导机构和督学的职权
    (一)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四)对违反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督导机构或督学有权予以制止。
    法律依据
    《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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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8: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