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实践中,常常有企业实行这样的做法: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较低的薪酬标准,而在工作中发放较高的薪酬。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想躲避法律规定的以薪酬为基数核算的交纳 社会保险费 、核算加班费等责任。但是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如果有发放记载等依据证明企业发放的薪酬与劳动合同的薪酬不一致,一旦发作纠纷,裁定机构和法院会支持以实际薪酬为准。出现这种状况时,劳动者一定要留神保存收取薪酬数额时的依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