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进行理解,则可能会出现原告起诉时,被告在多个地方连续居住已满一年,出现多个“经常居住地”,进而造成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出现管辖权混乱的情形。按照第二种意见,以原告起诉时向后倒推首先出现的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视为经常居住地方,即以离原告起诉时最近的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确定为经常居住地,这样可以避免出现多个“经常居住地”引发的管辖权混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