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报告2、伤残人员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出具负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受伤详细经过证明和对其评残的意见材料事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公安干警需附授警衔任命书)3、现场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2-3人份)明材料需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方有效4、受伤时接诊医院的检查、治疗病历和辅助检查报告原件,即原始病历5、交通事故致残者评残需附公安交警或交通监理部门对事故的鉴定和处理意见书原件6、退出现役的军人或其他伤残人员要求补评残的需报有关档案材料原件7、伤残鉴定医务证明书8、本人2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张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3张。 民政部门主管的评残、补评残对象包括: 1、退出现役的军人(含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2、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编制内已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无军籍的工作人员)3、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4、参战的伤残民兵民工5、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6、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