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相当于一个免责声明,但法律并不认可。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