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983胡贤华为什么判死刑 |
释义 | 流氓罪。流氓罪是1979年至1997年之间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内容涵盖范围较广,被认为"口袋罪"之一,现已被取消。 1983年,徐州铜山26岁女青年胡贤华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捕前,胡贤华是徐州市铜山县(现铜山区)莆田渝中区医院的一名勤杂工。因行为“开放”,与他人组织家庭舞会、跳贴面舞,甚至与多名男性发生关系,遭到群众举报后,以“流氓行为”被拘捕,判决死刑。胡贤华不服判决,上诉被驳回,终以“流氓罪”被枪决。 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是1979年颁布的中国刑法第160条规定的一种罪行。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了6种提高量刑幅度的犯罪,流氓罪列于首位。 流氓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具有很大腐蚀性和扩散性,属于刑法重点打击范围。流氓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在实际执法中难以界定,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定为流氓罪的随意性很大,而刑罚幅度过宽也容易造成量刑时畸轻畸重的弊病,这一名副其实的“口袋罪”影响到执法的严肃性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因此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原流氓罪取消,而将其分解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来是流氓本义的那种无业、游荡等内涵已逐渐淡化,而不务正业、为非作歹,以低级下流手段等内涵作为流氓的特征已日益突出,进而上升为主要内容。那些有职业而惯行下流行为者也被称为流氓。 法律依据:1979年至1997年之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