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居期间生活费分手了要还么 |
释义 | 双方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收入和生活花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需要具体审查该笔费用的性质,即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还是无条件的一般赠与行为。 (一)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二)一般目的而赠与的,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撤销赠与。 一、“既然离婚,见面礼就应该返还”。 有些地方有结婚前男方送给女方见面礼的风俗习惯,离婚后,有些男方当事人就认为送见面礼的目的在于和女方结婚,既然很快又离婚,见面礼就失去实际意义而理应返还给男方。法院在审理时,对女方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如果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男方生活困难,会判决女方酌情返还给男方财产。法院对女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则按赠与处理。而法律规定赠与一经成立,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因此离婚案件的见面礼一般都是不会返还的。 二、婚前赠予的物品可以要回么 一、婚前赠与的财产,如果一方将其名下的婚前财产赠与另一方所有,动产已经交付,而不动产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则赠与完成,赠与方一般无法撤销赠与。而如果一方将其名下的婚前房产,通过夫妻协议约定归另一方所有,或者直接赠与另一方,而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赠与一方可以撤销对另一方的赠与。因此,一方将其婚前房屋赠与另一方的,如果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赠与方是可以要回来的如果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就无法要回,除非在婚前赠与财产时附有相应的条件或者期限,如约定要办理结婚登记等这种情况下只要是条件没有成就就可以要回赠与的房屋。二、其他婚前赠与的情形,1、婚前赠送的价值一般礼物、衣物、用餐花费,离婚时是否能索回。因赠与财物的目的为联络感情、互相关心,一方是在明知自己没有赠与义务的情况下主动支付的,不附加任何条件,因而是无偿的赠与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旦赠与物交付,赠与人在非法定情况下,不得要求返还。2、婚前赠送的价值贵重的首饰、房产、汽车等,在离婚时能否索回。赠与此类财物的行为性质认定应当根据赠与当时双方的交往状态及双方的主观认识来认定,如果处在交往已到谈婚论嫁的阶 段,赠与财物是为了促成婚姻的成立,且双方对此有所认识,那此类财物的性质与彩礼的性质类似;如果是为了增进感情而赠送的,则不得要求返还。3、明确为结婚赠与的彩礼、礼金及相关花费,在离婚时能否索回 三、分手后要回东西合法吗 恋人间互赠礼物是为了表达情意,属一般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取得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男女恋爱期间,经常会赠与一些礼物,如服装、饰品、手机等物品,而且还会因日常生活消费而支出费用,如外出吃饭、旅游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均应视为赠与。消费性的赠与、基于礼节的馈赠、双方赠与对方的小额礼物或者生活用品不能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而给予贵重财物是在相信对方以后会与其结婚的基础上的赠与,法律上把这种以一定条件为前提的赠与叫做“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不成立,那么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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