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养狗归多个部门管理,各部门在政府领导下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其中公安机关主管犬类的登记、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法律分析 养狗归公安、畜牧、城管执法、工商、卫生部门管理。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类的管理目前尚无全国性的规定予以规范,但从已经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来看,多数城市由公安机关主管犬类的登记、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拓展延伸 宠物狗的注册与管理机构 宠物狗的注册与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宠物狗登记注册和管理的相关机构。这些机构一般由地方政府或动物保护组织设立,旨在确保宠物狗的合法性和公共安全。注册与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宠物狗的信息,包括品种、年龄、性别等,并为其颁发合法的证件。同时,他们还负责监督宠物狗的养育环境和饲养条件,确保宠物狗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通过注册与管理机构的建立,可以有效管理宠物狗的数量、品种和饲养质量,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结语 养狗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如公安、畜牧、城管执法、工商、卫生部门等,各自负责,协作密切。尽管目前对类似管理尚无全国性规定,但从地方性法规来看,公安机关主管犬类登记、查处无证养犬等行为。此外,宠物狗的注册与管理机构的设立,有助于确保宠物狗的合法性和公共安全。这些机构负责信息收集、颁发证件,并监督养育环境和饲养条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通过此举,可以有效管理宠物狗数量、品种和饲养质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