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个人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常住地派出所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和狩猎场等单位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大带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3、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和营业性射击场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4、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所配置气步枪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5、个人或单位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应向发证公-安机关交纳证件工本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六条 专业狩猎生产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佩带和配置猎枪。非专业狩猎人员持有猎枪的,限十八岁以上公民,每人不得超过两支。第七条 狩猎生产和科研教学单困团位、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单位、兽医院需对动物进行麻醉注射的,可以配置注射枪汪仿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