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村民申请住房建设有什么等情形的不予批准 |
释义 | 1、不符合年龄要求等分户条件的 2、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3、申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4、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5、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6、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7、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可以申请建房的七种情形。 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只要满足上面情形的一种,那么您就可以在农村申请建房了。建房申请先是要向村委申请,由村委向国土部门报批,并经规划建设部门同意,发放规划建设许可,然后您就可以建房了。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农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二、农村宅基地归属于集体还是个人?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土地经过多次运动和立法变动,1950年《土地改革法》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和地主土地没收充公。 1962年《土地改革法》确立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集体所有制,全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 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郊区及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三、农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农房是农村中供村民居住的房屋,与商品房的区别主要有: 土地性质不同:农房建设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商品房则占用国有建设用地。 取得方式不同:农房只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取得宅基地进行建设,商品房是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建设。 土地使用年限不同:现行法律和政策没有具体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商品房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交易条件不同:农房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批准后交易给符合宅基地分配资格的成员,不得抵押;商品房可以在市场上出售、租赁和抵押,交易自由。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够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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