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带病返乡标准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范围及条件: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二)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三)《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四)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十一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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