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有: 1、缴交营业税的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 4、资源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 6、房产税, 7、车船税, 8、印花税, 9、屠宰税, 10、农牧业税, 11、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 12、耕地占用税, 13、契税, 14、筵席税,(已失效) 15、土地增值税, 16、地方教育附加税, 17、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