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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要求
释义
    (一)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是中国法人,除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外商投资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的权利、义务及质押合同的内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
    (一)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二)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三)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
    (四)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前款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待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未按本条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一)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包括设立目的、业务范围、设立地点、设立期限等,申请书需由公司法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
    (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四)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申请报告,包括公司北京介绍、市场分析、经济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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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7: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