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输液导致过敏谁承担责任 |
释义 | 如果经过了皮试,皮试结果显示患者对药物不过敏,然后输液过程中出现过敏现象的,则医院不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进行皮试而导致输液过敏的,或者由于医院存在其他过失或者过错的,则属于医疗事故,由医院承担责任。在医院发生医疗损害时,若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诊所输液过敏若,诊所应该赔偿。若医院不同意赔偿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如果医院的工作流程没有过失(比如,应该做皮试的药物没有做皮试),药品药械没有问题(比如,资质、质量合格,没有肉眼可见的异物等),那么,谁也没有责任,过敏者的特异体质导致,只能由患者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其实,接触药物的机会越多、致敏过敏的几率也越大。比如,同批号的青霉素,第一次发病使用时可能不过敏,但第n次使用时便可能过敏了。又如,常年接触临床的护士便可能对某种常见的药品过敏。当然,如果医院方面存在过失或药品存在问题,则后果应由医院来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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